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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因瑣事與妻子發生爭吵 為泄憤兩度縱火燒房
日期:2025-02-24 07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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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因瑣事與妻子發生爭吵,男子為泄憤,在屋內兩度縱火燒房。福建寧德市中院19日披露,該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,維持蕉城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,以放火罪判**某有期徒刑3年。
法院審理查明:2013年8月19日22時許,方某因家庭瑣事與妻子發生爭吵,遂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,點燃住處臥室衣柜內的衣物后離開。該火情隨即被鄰居撲滅。
隨后,方某又返回住處,將煤氣罐搬到臥室,并擰開煤氣罐閥門,用打火機點燃連接煤氣罐的塑料管,致使屋內的床鋪、衣柜、冰箱等物全部被燒毀。
同日23時40分許,消防官兵接警后趕到現場,并于次日0時將大火撲滅。方某則在案發現場被警方傳喚到案。
法院審理認為,方某故意放火,危害公共**,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。方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,抓捕時無拒捕行為,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認定為自首,可予以從輕處罰。據此,法院作出上述裁判。(完)
法院審理查明:2013年8月19日22時許,方某因家庭瑣事與妻子發生爭吵,遂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,點燃住處臥室衣柜內的衣物后離開。該火情隨即被鄰居撲滅。
隨后,方某又返回住處,將煤氣罐搬到臥室,并擰開煤氣罐閥門,用打火機點燃連接煤氣罐的塑料管,致使屋內的床鋪、衣柜、冰箱等物全部被燒毀。
同日23時40分許,消防官兵接警后趕到現場,并于次日0時將大火撲滅。方某則在案發現場被警方傳喚到案。
法院審理認為,方某故意放火,危害公共**,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。方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,抓捕時無拒捕行為,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認定為自首,可予以從輕處罰。據此,法院作出上述裁判。(完)